本报讯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按照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如下: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如下: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次修改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法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任达轩)